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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要担何责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14

招标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民法典》,应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即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补救措施是针对不适当履行,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则需计算因招标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涵盖可得利益损失。若合同有违约金约定,应依约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应赔偿差额。此外,若招标方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还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招标方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招标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要依法承担多种责任以维护交易公平与守约方权益。
法定解除情形: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中标合同。解除程序: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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