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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该如何处置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23
一、抵押权在先租赁在后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但抵押权在先、租赁权在后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若抵押权已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即便租赁期限未届满,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原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需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已书面告知,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若抵押权未登记,因不具有对抗效力,租赁关系可对抗抵押权,租赁权仍受法律保护。 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该如何处置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时,遵循“抵押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则。若抵押权已登记,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关系约束,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租赁关系应解除。若抵押权未登记,且承租人为善意,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实践中,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否则需对承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也应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情况,避免后续纠纷。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