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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跟规定主体签有效吗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6    更新时间:2025/6/5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需与规定主体签订才有效。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具有征收权限的行政机关。若未与这些规定主体签订,而是和不具备相应职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效力可能存在瑕疵。因为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一方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处分公共利益和决定补偿标准等。

不过,若事后经过规定主体的追认,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实践中这种追认情况较为复杂且少见。所以,为保障自身权益和协议的有效性,建议与法定的征收主体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若征收方主体不适格,即签约的并非具有法定征收权限的部门,那么该协议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而被认定无效。因为征收土地是行政行为,需由法定行政机关依规定程序实施,非适格主体签订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若被征收方主体有误,比如与非土地合法权利人签订协议,真正权利人可主张协议无效。因为只有土地合法权利人才有资格处分土地权益、签订补偿协议。

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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