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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期限该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若债权人未在该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主债务履行期到了,债权人在六个月内没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所以,债权人需特别留意该期限,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这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存在一般担保且未约定担保期限时,债权人需特别注意这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保障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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