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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时一般保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6/10

依据《民法典》,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先向乙追债,经强制执行乙财产仍不能偿债时,才能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

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法院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指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比如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

其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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