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武汉知名房产律师,武汉最好的房产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房产律师,武汉知名房产律师,武汉最好的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所、百人大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陈玲 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手机:13667217638
邮箱:chenlinglawyer@163.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买卖更多>>
房产纠纷更多>>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期限如何确定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2    更新时间:2025/6/10

保证责任期限即保证期间,其确定方式如下:

有约定的按约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不过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均会导致该结果。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若为一般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才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应明确保证方式,以清楚知晓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房屋拆迁 | 房产纠纷 | 土地征收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