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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怎么认定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7/10
一、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可以由谁当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此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保证人的信用、资产等情况通常会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怎么认定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则: 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依约定确定。 其次,若未约定履行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通常指出借方。比如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再者,对于给付货币之外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若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交付特定设备等非货币标的,那么借款人所在地就是履行地。 最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