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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纠纷中证据效力认定有何法律规定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5/21
在招投标纠纷证据效力认定方面,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应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否则效力受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具证据效力。证人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其意见效力存疑。另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需综合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全面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首先,当事人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其次,需以书面形式向受理该纠纷的法院提出,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比如认为应依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确定管辖,而不是当前法院管辖。 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