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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承包人不具备承包资质,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3/1  2022年5月28日,王某与陈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文化路的一大楼外观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陈某施工,工程承包类型为全包,开工日期为6月1日,竣工日期为8月31日,合同总价款为45万元,开工后3日内支付20万元,7月31日支付20万元,尾款5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协议签订后,陈某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2年8月31日,王某自行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一直未将欠付的5万元尾款支付给陈某。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5万元尾款及其产生的利息。

  王某辩称,陈某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资质,装修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标的物不同,装饰装修合同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家庭装饰装修两种。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某系不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资质的自然人,其与王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案涉工程现已竣工,虽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王某已自行接收并投入使用,视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装修成果现不能返还且没有必要返还,陈某可以参照协议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王某折价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尾款,现王某逾期未付尾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65%)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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