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武汉知名房产律师,武汉最好的房产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房产律师,武汉知名房产律师,武汉最好的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所、百人大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陈玲 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手机:13667217638
邮箱:chenlinglawyer@163.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买卖更多>>
房产纠纷更多>>
 
建筑工程设计未认可也完成任务?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4/3 在建筑工程立项阶段,一些工程负责人(发包人)往往会选择和建筑工程专业设计师(承包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当然,在工程设计阶段,发包人也会根据具体的需要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而在这个过程中,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建筑工程设计未被认可也可以算作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任务。为什么呢?小编来和您具体分析。
  1、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设计合同的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设计任务是否完成。承包人认为其设计已经按照对方的要求完成且对方未提出异议,而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并未被自己认可,因此不能算作是完成了设计任务。
  2、解决纠纷的关键点
  争议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来处理,若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应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若负责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或修改意见,而设计人未进行修改的,应认定设计人未完成设计任务。
  因此,若发包人在收到图纸后既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使用对方的设计图纸,那对方也算作是完成了设计任务,发包人就不能再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① 设计费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② 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定金额度进行修改,该数额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③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
  ④ 赔偿金:当事人在约定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慎重填写赔偿金金额。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房屋拆迁 | 房产纠纷 | 土地征收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