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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年没拿到房产证起诉索违约金 获赔24.9元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25

房产开发公司违约没有按期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将其告到法院要求索赔相应的违约金。然而,没想到的是,购房者在交纳了1200余元诉讼费和花费数千元聘请了律师后,结果却只获得了24.9元的违约金。

2009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资近25万元,沈阳市民曹先生购买了由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田房产”)开发的一套10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曹先生说,签合同时,自己没有仔细看,就按着销售员的要求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完,曹先生一次性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百田房产。2010年10月25日,百田房产将房屋交付给了曹先生使用。

因为百田房产没有及时向房产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时至今日,曹先生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曹先生说,按合同约定,百田房产在交付商品房后36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购房者不退房,开发商应按已付房价款向其支付违约金。

打官司捡了芝麻丢西瓜

为了打赢官司,曹先生花费了数千元聘请了一名律师。律师研究完发现合同有问题,如果按合同约定计算,百田房产违约仅需按已付房价款0.01%支付违约金,也就是24.9元。今年3月,曹先生交纳了1200余元将百田房产起诉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这一条款,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赔偿违约金58000余元。

百田房产则认为撤销权已灭失。另外,公司没有办理房产证是由于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查封公司开发的这块土地和房产,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对该地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且一直没有解封。同时挂牌交易时并没有提查封之事,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因自己的原因而违约的情况,所以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曹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中相关违约赔偿条款已过时效。百田房产逾期办证,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24.9元。曹先生自行承担诉讼费用1200余元。

签合同一定要先看后签

“签合同的时候,我没有仔细看合同内容就签字,结果赢了官司,输了钱。”曹先生为自己当初的草率后悔不已。皇姑区民二庭副庭长林雪梅表示:“签合同前不看合同内容的大有人在,很多购房者都不仔细认真查看合同而草率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而引发的纠纷特别多。”

林雪梅说,签合同前,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合同,要看付款方式、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期限及交付标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面积差异的处理等内容是如何约定的。特别要看违约金是按日计算还是已付总房款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

林雪梅说:“一旦签字,也就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需根据合同而定。如果对合同规定存有异议,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合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购房者可行使撤销权,但在知道之日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能超过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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