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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是否存在时效限制?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26
房产继承中是否存在时效限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此为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若超过此期限未主张权利,虽然继承权本身并未丧失,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即法院不再保护其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继承权的要求。 对于遗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意味着,只要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即使在长时间内未进行分割,其继承权仍可由后续合法继承人继续继承,不存在绝对的时间限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老人赠予房产后反悔能否撤销? 老人赠予房产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合同”范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否则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 具体到老人赠予房产后反悔能否撤销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赠与合同已经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则赠与人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2. 若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或在产权转移登记前,存在上述法定撤销权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老人赠予房产后是否可以反悔并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