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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执法者有法不依该当何罪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2

吴苹:不依法拆迁该如何处罚?

  (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

  以前各地都有自己的拆迁条例,制定了按照当地的市场价70%的标准补偿。我认为还比较合理。拆迁肯定是拆掉旧的,新旧有别。当时我们同地块的门面房 每平方十多万,住房已经是在5000元左右,但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却是住房1000元,门面房10000元。而且当时我们那个房子是非住宅,我的产权证当 时也注明了是营业房。非住宅有权利申请选择货币也可以选择房子。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问题是人家不理你,没有办法去诉求,没有机构来维护合法的权益。

  我们国家跟其他国家也不一样,不是说你不愿意政府就不能拆。但是我们要求合法的利益补偿总是合理的吧?

  所有的被拆迁人在利益上其实没有过高的奢望,都知道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基本的条例上都得不到严格执行。关键就是这个问题,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法律来执行,它走样了。

  我记得在2003年、2004年建设部三令五申说不许断水、断电、断暖气。它这么做了,又能怎么着?像我当时的房子不是什么都断了?对不按照法律执行的人,哪个来裁判?如何保障以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

  产生了争议,而主体是政府的话,找政府不太合适。“不公正时可起诉”,司法不公正怎么办?没有一个断得了是非、敢承担责任的部门,被拆迁人仍然诉告无门。有些部门对争议说是60天给答复,不答复又怎样?我了解到,有的七八年都未答复。

  不依法拆迁该如何处罚?有关立法单位要着重制定这些条款。当时我的事情经过了法院的程序,但受到哪一级的保护?针对具体实施的执法者,应制定一套针对他们的问责制度。

  我还希望今后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要划分清楚。老百姓要知道这个项目到底是属于哪一种性质。我想中国老百姓都知道公共利益大于一切,但是一要明确划分,二不可以滥用。像当时我们那个事情,修商场是什么公共利益?

  潘蓉:我担心评估出问题

  (2008年6月,上海闵行区潘蓉夫妇投掷燃烧瓶抵抗强拆。)

  我们房子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仍然没什么进展。不过对新拆迁条例还是蛮期待,尤其是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区分开这一条。对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征 收公民财产比较担心,这样被拆迁户官司永远打不赢了。“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再拆迁”,这个规定很好,但我担心评估可能会出问题。以我的经历来看,我们在 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的房子面临拆迁时,我上网看了“评估师守则”,上面讲到要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分得很细,旧房、平房、农村翻建的房、已购公房都不同。 我们觉得不错,就答应了政府请的评估师来估价。结果上万元一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评估师按房子的造价,给出了761元一平方米。我们提出,这不符合评估师 准则,不公平。他表示没办法,这是政府定的。

  两年前,我在新西兰也经历了一次拆迁。当地政府要扩建高速路,正好经过我家,政府给了一个评估价。按照当地的法律,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到市场上找 两家评估公司,然后选最高的那个。政府估价和市场估价通常不会相差四、五万元。我们最终按照最高估价获得了赔偿,高高兴兴地搬走了。我很但心,按新拆迁条 例的规定,如果政府掌握了评估公司给出低价,住户觉得不公平不肯搬迁,法院仍会支持政府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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