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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5

1、主债权,也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

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的房屋,但要经抵押权人同意。

但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屋是不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所以转让抵押房屋要解除抵押登记后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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